牙病的晚期不能治癒,經常引起發炎、疼痛或影響咀嚼的牙需要拔除,也就是拔牙的適應證。拔牙的適應證是相對的,隨著口腔醫學的發展,許多病牙可以經過治療並恢復功能,拔牙的適應證也隨之改變。
1、創傷牙:
常出現創傷性牙齒縱折及磨牙根橫折,早期可採用根管治療、拔除小牙折片而保留大部分牙體組織,觀察2~3周無疼痛時行義齒修復,牙齒仍可用相當長的時間。若牙齒折斷嚴重,無法保留,可考慮拔除。
2、病灶牙:
懷疑該牙病是引起人體某些疾病,如風濕病、虹膜睫狀體炎等的病灶牙,在深圳專業醫生的要求下,可以拔除。
3、齲齒:
牙齒有嚴重廣泛齲壞而不能修復治療的牙需要拔除。如果牙根及根尖周情況良好的壞牙,應截除齲壞的牙冠,保存牙根,進行根管治療,然後再做義齒修復。
4、牙周病:
重度牙周病,牙齒周圍組織已大部分被破壞,經過牙周治療不能恢復,牙齒極為鬆動者,此種牙齒已無保留價值,應予拔除。
5、根尖周病:
牙根尖區感染久不癒合,牙齦瘺管長久存在,不能用根管治療、根尖切除等方法保存的病牙應拔除。這類牙齒會破壞牙槽骨,長期瘺管流膿會影響患者的生活品質。
6、牙外傷:
牙冠一部分折斷,牙根應予保留。若牙根折斷,應盡可能經治療後保留,殘留的牙根有一定長度,可在其上修復義齒。
7、骨折累及的牙:
頜骨骨折或牙槽骨骨折所累及的牙,應盡可能保存。如果骨折線上的牙與口腔相通,出現感染症狀,牙齒無法保留的應拔除。
8、治療需要:
惡性腫瘤進行放射治療前,為預防發生“放射性頜骨骨髓炎”而需要拔除的牙;腫瘤波及需要拔除的牙;過度傾斜的牙或殘冠、殘根無法治癒有礙製作及鑲戴義齒的牙也應拔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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